原告(起诉人)信永华,男,汉族,1950年12月4日生,铜川日报社退休人员,住铜川市王益区健康路**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被告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铜川新区正阳路**。原告(起诉人)信永华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铜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领导小组对其伤残等级的评定。
经审查,起诉人因公受伤后,铜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5日根据陕人发(2006)157号文件附件二第八条第二款评定为八级,该评定属于技术性活动,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国庆审判员:常连力审判员:罗红涛
书记员:袁潇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