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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欧阳亮不服洞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洞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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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欧阳亮,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定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叫云,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亮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洞公(平)强戒决字(2013)第022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欧阳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亮负担。

审判长:匡宗云审判员:肖荷生人民陪审员:尹娟容

书记员:唐静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