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以新宁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新宁县靖位乡永兴村**头组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