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海松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海松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政 · 管辖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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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海松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海松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