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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管辖 · 2014

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济行辖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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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管辖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海松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海松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