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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福州俊恒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晋行初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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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

原告福州俊恒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魏家钦。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卢林。委托代理人林忠、翁忠淋,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才齐,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群、严明杰,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福清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飞倩、黄可可,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俊恒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俊恒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俊恒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雨晶审判员:周成潭人民陪审员:林秀华

书记员: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