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孙村北地。法定代表人李三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明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凤雷,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又以当事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启隆新科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潜审判员:李培军代审判员:拜建国
书记员:杨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