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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朱辉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宿中行终字第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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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苗其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忠。委托代理人王士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辉。

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下称双庄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朱辉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双庄镇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庄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谈强代理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于元祝

书记员:赵桐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