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铁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珣、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相源、徐伟,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周启杰。委托代理人冯子伦、刘金涛,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周启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蒋金龙代理审判员:林桦代理审判员:姜孝水
书记员:王崧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