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天中,男,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增文,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亢宗飞,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兰天宏,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胡天中、胡增文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的变更登记申请,原告胡天中、胡增文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天中、胡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天中、胡增文负担。
审判长:何振华代理审判员:晏恒人民陪审员:杨金平
书记员:唐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