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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陈凤芝与敖汉旗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敖行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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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陈凤芝,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敖汉旗人民政府,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峰,旗长。委托代理人邵云龙,敖汉旗林业局干部。第三人李凤伦,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马海英,女,蒙古族,职工,住敖汉旗。

原告陈凤芝诉被告敖汉旗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凤伦林业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凤芝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凤芝负担。

审判长:李国玉审判员:张国友人民陪审员:马文兴

书记员:贾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