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延亮,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起,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住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天东,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刘焕忠,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章丘市。
原告徐延亮诉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遗漏第三人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第三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巩传江审判员:张莲人民陪审员:卢萍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