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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管辖 · 2014

赵辉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北省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2014)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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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管辖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赵辉诉被告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北省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不宜在当地审理,要求指定到辖区内其他法院审理。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