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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翟余叶与邳州市民政局、邳州市邹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邳行初字第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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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余叶,农民。被告邳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郭凤玺,局长。委托代理人薛以伦。委托代理人刘俊东。被告邳州市邹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邹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宁,镇长。委托代理人吕江权。委托代理人冯锐。第三人冯英成,农民。第三人冯英胜,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兆凯,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余叶诉被告邳州市民政局、邳州市邹庄镇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余叶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余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余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余叶负担。

审判长:花芙蓉人民陪审员:贾继超人民陪审员:李华

书记员:郭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