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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陈金龙、吴秀丽诉石狮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狮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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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金龙,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吴秀丽,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住石狮市八七路房地产交易大楼。法定代表人李重义,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龙、吴秀丽诉被告石狮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行政登记一案,陈金龙、吴秀丽以石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注销其位于石狮市新华华侨新村汽车站西“狮国用(1993)字第1102391号”及“狮字第102324号”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已注销了原告位于石狮市新华华侨新村汽车站西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本案纠纷已实质解决。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龙、吴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龙、吴秀丽负担。

审判长:龚寿庆代理审判员:曾怡明人民陪审员:王英帅

书记员:吴茹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