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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与杨丽容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茂中法行终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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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梁日添,局长。委托代理人:梁雄伟,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艳艳,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容。委托代理人:戴彩娇。原审第三人:杨金梅。原审第三人:钟张飞。

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因被上诉人杨丽容诉婚姻行政登记纠纷-案,不服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3)茂港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当日,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送达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港区民政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海云审判员:徐少伟代理审判员:柯国梁

书记员:陈苗速录员黎国华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