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凤,女,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王俊光,男,汉族,系王振凤之子。委托代理人杜志军,定襄县晋昌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明,男,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定襄县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润宏,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王振凤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凤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王振凤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振凤撤回上诉;案件当事人均按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振凤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飞代理审判员:曲攀代理审判员:张亮
书记员:孙艳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