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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王振凤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2014)忻中行终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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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凤,女,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王俊光,男,汉族,系王振凤之子。委托代理人杜志军,定襄县晋昌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明,男,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定襄县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润宏,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王振凤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凤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王振凤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振凤撤回上诉;案件当事人均按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振凤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飞代理审判员:曲攀代理审判员:张亮

书记员:孙艳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