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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王振凤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2014)忻中行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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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凤,女,汉族,1944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王俊光,男,汉族,1962年出生,系王振凤之子。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明,男,汉族,1966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委托代理人贾永青,女,汉族,1966年出生,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系被上诉人张双明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新义,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

上诉人王振凤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振凤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光、任卫东,被上诉人张双明的委托代理人贾永青、马占山,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新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振凤。

审判长:赵飞代理审判员:曲攀代理审判员:徐飞

书记员:孙艳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