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王芬与新泰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泰行终字第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新泰市开拓路**。法定代表人:赵云山,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原审第三人:查仲文。原审第三人:刘铎。委托代理人陈国轶,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芬诉新泰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查仲文、刘铎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已经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肥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新泰市房产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新泰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泰市房产管理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泰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王西珍审判员:郑露丹代理审判员:陈宇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