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香、代静、王勇诉被告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 · 管辖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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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香、代静、王勇诉被告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