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山诉被告湖北省孝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国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便于本案正常审理等为由,按程序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