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虎年。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炳权,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玉林,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州区移民工作站(以下简称移民站)。法定代表人田凌汉,该站站长。原审第三人甘州区机械打井队(以下简称打井队)。法定代表人李静,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吴铁钢,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虎年因诉甘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虎年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获得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虎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何虎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虎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江审判员:陈金瑞代理审判员:刘晶
书记员:任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