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思涛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以洞口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杨平石、唐文平、尹显安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