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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敦行初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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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忠显,男,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俊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武,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吕志芳,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宏刚,渤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孙忠显诉被告敦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忠显于2014年7月22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忠显负担。

审判长:孙永春人民陪审员:张凤鸣代理审判员:高冰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