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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蔡文生不服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正行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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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原告蔡文生,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99204-5。法定代表人易文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勇伟,男,正阳县付寨乡计生所工作人员。

原告蔡文生不服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字(2013)09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文生,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以与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江玲审判员:邹军义人民陪审员:陈建峰

书记员:王舒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