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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孝林、刘君瑞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成行审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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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申请人: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机构代码:00431442-9。法定代表人:李守奇,局长。地址:文亭街143号。被执行人:田孝林,男,1973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君瑞,女,1974年4月出生。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成费征字(2013)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日,依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成费征字(2013)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田孝林、刘君瑞社会抚养费6182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现该征收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成费征字(2013)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赵书允审判员:翟春审判员:袁雪峰

书记员:苗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