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春节,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孙雪英,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春节、孙雪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征决(2013)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春节、孙雪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柒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晓姿审判员:时立强代理审判员:赵玲玲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