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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付建设与襄州区国土局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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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原告付建设。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

原告付建设诉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顺华、被告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的委托代理人曾勇、刘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称,襄州区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而本案的土地征收又涉及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所以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必然会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进行不当干预。为此,该案应当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本院管辖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本院不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丽燕审判员:吴晓芳审判员:刘饶

书记员: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