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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计划生育局与夏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清行非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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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行政征收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郭川乡乡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清水县郭川乡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1日,汉族,清水县郭川乡农民,系夏某某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清人口征决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2014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在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某、郭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计划外生育第二孩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已构成违法。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夏某某、郭某某计划生育外生育二胎,征收18560元社会抚养费。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清人口征决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张玉梅审判员:鲁智荣人民陪审员:祁建刚

书记员:肖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