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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利红、谢红娟计生行政征收裁定书

(2014)清行非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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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行政征收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周礼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启斌,贾川乡人民政府乡长。被执行人周利红,男,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清水县人。被执行人谢红娟,女,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清水县人,系周利红之妻。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利红、谢红娟清人口计生征决(2014)第03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周利红、谢红娟于2014年2月5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利红、谢红娟计划生育外生育二胎,征收16821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梅审判员:鲁智荣人民陪审员:祁建刚

书记员:王高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