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桂必才,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曹美凤,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桂必才、曹美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人口委征决(2011)02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贵人口委征决(2011)02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贵人口委征决(2011)02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晓姿审判员:韩可胜审判员:慈源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