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薛玉禄与集安市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通中行初字第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玉禄,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旭升,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延军,集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原告薛玉禄因与被告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被告集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的集政房征(2013)第1号《集安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玉禄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认为,原告薛玉禄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艳刚审判员:付文花代理审判员:杨铁峰

书记员:丛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