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湘才。原告李梦婕。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
原告金湘才、李梦婕不服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金湘才、李梦婕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湘才、李梦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罗正学人民陪审员:康菁发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书记员:刘桂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