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金湘才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2014)双行初字第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湘才。原告李梦婕。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

原告金湘才、李梦婕不服被告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金湘才、李梦婕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湘才、李梦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罗正学人民陪审员:康菁发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书记员:刘桂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