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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刘德兰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烟行初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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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德兰。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法定代表人:牟树青,区长。委托代理人:孙鲁闵,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德兰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按照烟芝政征(2012)2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喜乐酒店南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六条第2项的原则安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苏宁雪审判员:杨道力人民陪审员:于一

书记员:闫彩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