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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海鹏、刘小丽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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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峰。被执行人张海鹏,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丽,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张瑞颖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书记员:武盛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