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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与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富行初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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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驻铜川市新区华原东道9号。法定代表人武忠贤,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秦鹏,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职工。被告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驻富平县庄里镇。法定代表人蒲军,任镇长。委托代理人肖军民,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诉被告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审理期间,原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与被告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现原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艳丽审判员:李江英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张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