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法定代表人许某,任厂长。被告富平县庄里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蒲某,任镇长。被告富平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雷某,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诉富平县庄里镇政府、富平县环保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因意识到认识错误,自愿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艳丽审判员:任五奎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赵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