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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与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富平县环保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富行初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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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法定代表人许某,任厂长。被告富平县庄里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蒲某,任镇长。被告富平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雷某,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诉富平县庄里镇政府、富平县环保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因意识到认识错误,自愿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艳丽审判员:任五奎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赵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