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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浙温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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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筱霞。委托代理人毛毅坚。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晓峰。委托代理人叶飞。委托代理人林晓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市新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旭东审判员:来敏人民陪审员:林海霞

书记员:叶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