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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郑秀尧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浙温行初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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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秀尧。委托代理人郑文俊。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立华。委托代理人金毕成、张黎艳。

原告郑秀尧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秀尧以塘西村委会已将扣留的三产安置指标退还给原告,继续本案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秀尧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尧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秀尧负担。

审判长:曾晓军审判员:来敏审判员:张苗苗

书记员:项岳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