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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万东、周步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浙温刑初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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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步官。2008年3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万东。2004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彦军、曾碧佳。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东、周步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东、周步官及陈万东的辩护人崔彦军、曾碧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周步官向他人购得一批毒品后存放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望雁街102号对面的住处内用于贩卖,之后已贩卖了部分毒品。同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周步官的住处抓获了周步官,当场查获一批毒品。经鉴定,其中272.40克毒品检验出氯胺酮成分,929.74克毒品检验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同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周步官的检举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新村一单元201室被告人陈万东的暂住处抓获了陈万东,从其身上和房间内查获一批毒品。经鉴定,其中5.89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131.52克检验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周步官的人身及住所望燕街**对面的平房进行搜查,从周步官身上查获直板黑色的诺基亚1112手机一只(号码为139××××****,串号358079015166483)、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只(号码为138××××****,串号358688000000158);从周步官的住处一楼桌柜下格抽屉中查获了用两个密封盒及两大包用银色塑料袋存放的内用小包装袋包装的毒品K粉疑似物(其中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K粉疑似物43包,毛重310克,用雀巢咖啡袋包装的毒品K粉疑似物43包,毛重656克,用绿色茶叶包装袋包装的毒品K粉疑似物39包,毛重360克,总毛重1326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陈万东的人身及住所龙港金河新村****进行搜查陈万东身上查获黑色直板三星I9108手机一只(号码为1369583888,串号357806044539830)、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印有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的一包毒品K粉疑似物毛重6.56克、用绿色茶叶包装袋包装的两包毒品K粉疑似物,毛重17.89克;房间衣柜内查获用银白色塑料袋存放的内用绿色茶叶包装袋包装的毒品K粉疑似物14包,毛重130克、白色透明的小包毒品包装袋一大包。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扣押周步官毒品“K粉”疑似物125包、手机2部。扣押陈万东毒品“K粉”疑似物17包、手机1部、白色透明包装袋一大包。3、手机通话清单,反映出周步官持有的139××××****、138××××****手机与陈万东持有的136××××****手机,分别在2012年4月2、3、4、5、8、9、11、13多次联系,其中4月13日联系多达6次,且5次是在凌晨1-4点间。4、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鉴定人员经称量鉴定,结论为:从周步官人身及住处查获的毒品,其中272.40克含氯胺酮成分,929.74克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从陈万东身上及住处查获的毒品,其中5.89克含氯胺酮成分,131.52克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5、证人谢上宠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苍南县公安局的线人,每次和吸毒人员一起都会汇报。周步官是有吸食毒品的,平时还有赌博,是自己以前有吸食毒品的时候认识的。自己和周步官是一般的朋友关系,自己也是通过朋友介绍才认识周步官的。大约在2012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多,自己刚好和周步官在龙港镇红旗大厦那边看打牌,当时周步官叫自己用车帮他载一下,自己看没有什么事情也就把周步官送一下,于是就开到龙港镇西五街万宝路大酒店旁边的桥头,接着他一个人就下车了,自己看见他走向“阿酷”的现代越野车,坐了一下周步官马上回来了。周步官坐上自己的车后,看见他手上拿着一叠钱在那里数,数完后刚好是两千元。自己有问他什么东西,他当时有说是卖了“阿酷”2000元的“K粉”钱。“阿酷”,男,40来岁,以前在朋友那里见过。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听说周步官购买了价格三十多万元的冰毒、白粉等毒品,现在已经卖了十几万的毒品,剩余的毒品藏于鳌江镇望雁街102号对面的一个平房里,自己已经将周步官相关情况用短消息的形式用手机发到民警的手机里。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14日15时许,自己和老公陈万东在苍南县龙港镇新河新村一单元201室的家中,老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还在他的外衣口袋内查获一包“K”粉和两小包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公安机关还在房间的衣柜上柜内查获一大包银色袋子包装内有若干小包的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和一大包透明塑料袋内有若干的小塑料袋。自己不清楚陈万东的收入情况,每个月他给自己的家用也有四、五千块钱的。陈万东没有固定职业的,平时也就和朋友一起打打台球,赌博之类的,他说自己有搭股做生意的自己不清楚陈万东是否有贩卖毒品,只见过一次陈万东在龙港天上人间KTV包厢内吸食过“K”粉。8、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周步官、陈万东的归案经过情况。9、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步官、陈万东的身份情况。10、前科证明,2004年10月20日,陈万东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2日,周步官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4日陈万东、周步官分别因吸食K粉被行政拘留3日、12日。11、被告人周步官的供述(公安、检察阶段),供认2012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自己在平阳县鳌江镇望雁街102号对面平房内被公安机关的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自己居住的平房一楼的桌柜的抽屉内搜出几大包的毒品。房子本是自己爷爷奶奶的,他们过世后就自己一个人居住在那里,把毒品藏在放自己爷爷奶奶遗照的桌柜抽屉里。公安机关从自己藏的抽屉内搜查处两大盒“K”粉和两大包银色袋盛装的毒品,经当场清点,有39小包都是用印有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共约310克,用咖啡包装袋包装的43小包毒品,共约656克,用茶叶包装袋包装的43小包毒品,共约306克。2012年3月初,老大“东哥”把已分装好的毒品放在自己这里,因为自己是一个人居住,比较方便。如果有客人要毒品直接打电话给自己,自己会和客人约好时间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回来的现金,隔段时间自己会送给“东哥”的,然后“东哥”每次都会给自己几百元当做贩卖毒品的报酬,自己没钱的时候“东哥”也会拿几百给自己用的。“东哥”让自己贩卖的毒品分别由透明塑料袋、咖啡包装袋、铁观音茶叶袋三种包装的,毒品中自己只知道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是“K”粉,咖啡包装袋和铁观音茶叶包装袋装的是何种毒品自己不清楚,购买的人分别称“咖啡”和“奶茶”,每个的价格都是一样的,是以1000元每包进行贩卖的。贩卖毒品具体几次记不清楚了,最近两次还记得,一次是2012年4月12日晚8时许,在苍南县灵溪镇白金汉宫KTV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男青年一小包“K”粉,另一次是2012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自己在苍南县灵溪镇一条小巷内将一小包的“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小混混。贩卖回来的钱已经送给“东哥”了。自己有两个手机,号码为139××××****的诺基亚直板一只、138××××****的杂牌手机一只,“东哥”的手机号136××××****,他的真实名字叫陈万东,苍南县龙港镇人,年龄在20多岁,人看起来胖胖的,身高在170厘米左右。自己有一个叫谢上宠的驾驶员协助自己贩卖,“东哥”住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新村一单元201室,自己之前告诉警察具体该如何走的。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当时自己和谢上宠在龙港镇红旗大厦那边打牌,接到电话有人要购买毒品,自己身边刚好有毒品,于是就叫谢上宠帮自己开一下,因为他有车,接着我们就开到龙港镇西五街万宝路酒店旁边的桥头。当时我们先到的,自己就打电话给购买毒品的人告诉他的位置,接着就有一辆现代越野车向自己示意。于是自己就上了现代越野车,才知道购买毒品的人是“阿酷”,自己把毒品拿给“阿酷”,他给钱后,就下车走了。自己拿着一叠钱回到谢上宠的车上数了一下,接着我们就走了。“阿酷”大概拿了两三千给自己,自己大概拿了两三包毒品给他,“K”粉、“奶茶”都有的。“阿酷”,男,30多岁,其他自己也不清楚。谢上宠应该知道自己贩卖毒品的,因为自己把毒品从黑色袋子拿出的时候他有看到的,而且他以前有吸毒的,应该知道的。自己于2008年因聚众斗殴罪被苍南法院判处一年,当时未成年。自己最近一次吸毒是在2012年4月10日晚,当时是在平阳县鳌江镇望雁街自己居住的平房内一个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些毒品海洛因。经照片辨认,确认陈万东、谢上宠。12、被告人陈万东的供述,供认自己是在2012年4月14日15时许,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新村一单元201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安机关在自己住的房间内搜到大量毒品,公安机关在自己穿的衣服外套口袋内搜到一包“K”粉,及两包用绿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另外,还在自己房间衣柜内查到一包外用银白色袋子包装内用绿色茶叶袋包装的多包毒品和一大袋小个的白色毒品包装袋。这些毒品自己都是今年三月份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一叫“小伟”的青年男子那里买来的。当时,自己向“小伟”买了“K”粉两包,重量约有30多克,另外还有用绿色茶叶袋包装的毒品30包,重量不清楚。这些毒品自己总共付给“小伟”一万多元钱。自己是准备自己吸食用的,其中部分毒品都已被自己给吸食了。毒品是“小伟”从广东送过来给自己的。“小伟”是外省人,现在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带,具体叫什么名字自己不清楚,年龄大概在30岁左右,他的联系电话为134××******。自己的朋友一般都叫自己“阿东”,不过也有部分人会叫自己“东哥”。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6××××****.自己本人是没有正式工作,不过在龙港镇的天上人间KTV里面自己是有股份的,平时一般都是在那里当管理。自己认识一叫“阿官”的青年男子,平时自己都叫他“激官”,他的具体名字自己不清楚。他的手机号码为139××××****,138××××****.自己和“阿官”是朋友关系,而且自己们俩人认识也有好几年的时间,平时自己们也是经常保持电话联系和碰面。“阿官“平时也是没有工作的,自己经常看他在龙港的一些赌场里面混。自己不清楚“阿官”平时有无贩卖毒品,自己不清楚“阿官”平时都是住哪里,没有将毒品放在“阿官”那里,没有将钱提供给“阿官”用。自己有吸毒,自己吸食毒品“K”粉。自己是2009年开始吸食毒品“K”粉。2012年4月12日凌晨3点,自己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新村一单元201房间内直接采用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新型毒品“咖啡”就是直接用开水冲服的,外面用茶叶袋包装,里面的形体和咖啡看起来没有什么两样的。自己于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法院判决三年八个月,后在金华蒋堂监狱服刑,于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经照片辨认,确认周步官就是自己认识的朋友“激官”。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陈万东及其辩护人对周步官的供述提出异议,周步官、陈万东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步官在本院开庭时,对自己在公安、检察的供述翻供,称以前的供述不是事实,毒品是自己通过银行汇款向外地人购买的,与被告人陈万东无关。被告人陈万东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陈万东指使周步官贩卖毒品,仅有周步官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印证,且庭审时周步官已改变了供述,因此,不能认定陈万东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审查,检察机关起诉书据以佐证的证据,一是被告人周步官的供述指证被告人陈万东;二是两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包装袋,基本相同;三是电话清单,反映两被告人在2012年4月2、3、4、5、8、9、11、13日多次联系,其中4月13日联系6次,5次是在凌晨1-4点间,可推定为贩卖毒品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步官已翻供改变原供述,侦查机关没有补查其翻供原因,其原供述已不能指证;细查鉴材,周步官被查获的毒品125包中有白色、咖啡色、绿色3种颜色,均是粉末状,分别用透明塑料袋、雀巢咖啡袋、铁观音绿茶袋包装。而陈万东被查获的毒品17包中有白色、咖啡色2种颜色,有粉末状和块状,分别用透明塑料袋、铁观音绿茶袋、珍茗茶叶袋包装。存在明显差别;两被告人认识多年,均无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混,频繁电话联系也属于正常,虽然4月13日联系6次,其中5次是在凌晨1-4点间,可该时间段周步官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事实;周步官的原供述,与证人谢上宠相关的内容,与谢上宠证言不符,得不到印证,说明周步官的原供述存在不实之处,不排除其对陈万东指使贩卖毒品供述的虚假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万东购买了大宗毒品并交给周步官贩卖,周步官将贩卖毒品的赃款交给陈万东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陈万东有其他贩卖毒品行为。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步官为牟取暴利,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万东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步官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万东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万东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步官检举被告人陈万东毒品犯罪,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归案后的悔罪态度,不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步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万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毒品K粉(氯胺酮)278.29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1061.26克及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民审判员:杨国智人民陪审员:池万春

书记员:方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