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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2013)温瑞行审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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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蔡金良,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美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霞。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瑞安监管罚(20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美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瑞安监管罚(20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陈建昌代理审判员:黄鸥翔

(代)书记员:杨梦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