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市政大院。法定代表人廖仕旺,局长。被执行人谢世生,(九新西路83号对面)。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2)C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世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20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谢世生交纳罚款2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2)C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陈建昌代理审判员:黄鸥翔
(代)书记员:杨梦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