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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瑞安市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2012)温瑞行审字第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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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市政大院。法定代表人廖仕旺,局长。被执行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瑞卫医罚(2012)C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40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华交纳罚款4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2)C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林波审判员:陈建昌代理审判员:黄鸥翔

(代)书记员:杨梦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