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米纳,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张炎,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代征站成员。被执行人:田永超,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31986********),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社区小田自然村**。被执行人:王欢,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41621198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田永超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田永超、王欢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月8日作出的涡征决(2013)02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3)02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3)02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蒿新云审判员:罗梅人民陪审员:武霞
书记员: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