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被执行人西安大自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彦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用工过程中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4500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未人社监罚字(201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波代理审判员:杨宁代理审判员:党盟盟
书记员:贾梦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