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苏盐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未行审字第00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被执行人陕西苏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西滩村**。法定代表人张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盛龙广场1#地块项目未给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36554.4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未人社监罚字(20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波代理审判员:杨宁代理审判员:党盟盟

书记员:贾梦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