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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巫爱华、邹桂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清非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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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4-1。法定代表人马小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英,女,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巫爱华,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邹桂金,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13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7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3350元。2014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社会抚养费余额分期缴纳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计生征决字(2014)第13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永德审判员:江金水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谢文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