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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佛山市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诉吴某开、李某婵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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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谭某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开,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平岭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婵,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明人卫药征决字(杨和)(2013)第1203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开、李某婵征收社会抚养费共120000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明人卫药征决字(杨和)(2013)第1203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明人卫药征决字(杨和)(2013)第1203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7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开、李某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邓文凤人民陪审员:陈滢

书记员:黄佩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