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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尤雪峰、韩修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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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亚玲,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荆雷,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尤雪峰,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41975********),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北三里行政村贾尤自然村**。被执行人:韩修侠,女,1961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3196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尤雪峰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尤雪峰、韩修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涡征决(2013)080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3)080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3)0801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蒿新云审判员:罗梅审判员:李从春

书记员: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