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72554175-2。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郑某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80号《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80号《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80号《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陵生审判员:牧丽代理审判员:戴起
代理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