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李某某,系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不服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汕公澄强戒决字(2012)第0023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礼彬审判员:章俊杰审判员:陈翠屏
书记员:郑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