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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区公安行政强制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4)汕濠法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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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李某某,系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不服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汕公澄强戒决字(2012)第0023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礼彬审判员:章俊杰审判员:陈翠屏

书记员:郑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